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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094.12.13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14     條
外國銀行分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準用本法
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之授權規定時,所稱淨值係指其總行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