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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85.07.18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5     條
  信用合作社應設立稽核室,置主任及稽核人員,該等人員應為專任,稽核人員人數視業務
  量及總分社單位數之多寡酌定之。
  信用合作社設有資訊部門者,前項稽核人員並應包含電腦稽核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