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金融業務往來之範圍如左:
一 收受客戶存款。
二 辦理匯兌。
三 簽發信用狀及信用狀通知。
四 進出口押匯之相關事宜。
五 代理收付款項。
六 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同業往來。
前項各款業務限於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貨幣以外之幣別。
臺灣地區銀行不得參加大陸地區銀行主辦之國際聯貸,或接受大陸地區銀
行參加臺灣地區銀行主辦之國際聯貸。但大陸地區銀行參加由第三地區銀
行所主辦之國際聯貸,其借款人非為大陸地區之法人、自然人或機關、團
體者,臺灣地區銀行得受邀參加該項聯貸。
前項之臺灣地區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均包括其海外分支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