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信用卡業務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為信用卡或轉帳卡業務往來,其範
圍如下:
一、刷卡消費之收單業務。
二、提供交易授權及清算服務。
臺灣地區信用卡業務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為信用卡或轉帳卡業務往來,應檢
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申請業務項目、業務合作條件內容、效益評估、
糾紛處理機制及風險控管措施。
二、申請辦理刷卡消費之交易授權及清算業務者,並應檢附交易授權及清
算之系統建置及處理流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於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許可時,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