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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申請投資審查原則(092.12.02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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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事業時,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金融控股公司減除本次投資金額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須達百分之一
      百以上,且其各子公司應符合各業別資本適足性之相關規範。
 (二)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一年無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情節重大
      ,且無內部管理重大缺失,致有礙健全經營者。
 (三) 金融控股公司最近一年度合併財務報表無累積虧損者。
 (四) 金融控股公司無因子公司受主管機關增資處分而未為其籌募資金完
      成者。
 (五) 金融控股公司無因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五條經主管機關令其處分
      相關投資仍未完成者。
 (六)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七款
      所為之投資,除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應取得控制性持股外
      ,對各被投資事業應取得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
      百分之五十;第八款之創業投資事業不以取得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限;第九款及第十款之投資,應
      能發揮金融機構整併或綜合經營效益之功能。
 (七) 被投資事業為既存公司,最近一年有累積虧損者,對該投資對象之
      累積虧損應提出合理說明並能發揮前款功能,但因配合政府政策處
      理問題金融機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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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現金價購方式投資者,投資之資金來源應明確,凡以舉債為資金來
    源者,應有明確之還款來源及償債計畫,並應維持資本結構之健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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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時,應檢附之書件除自評表 (附表一) 及聲明
    書 (附表二) 外,尚包括:
 (一) 董事會會議紀錄。
 (二) 投資目的、計畫 (包括投資事業股東結構、經營團隊成員、業務範
      圍、業務之原則及方針、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三年財務預測、投資
      效益可行性分析) 、預定執行投資計畫具體時程及未能依計畫執行
      之處置措施。
 (三) 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及各子公司資本適足性之說明。
 (四)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一年合併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五) 金融控股公司已投資之被投資事業明細表。
 (六) 資金來源明細,以舉債為資金來源者並應檢附還款來源、償債計畫
      及其對資本及財務結構之影響。 (非以現金價購方式投資者不適用
      之)
 (七) 本次投資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未來整體營運發展、整併計畫
      及產生規模經濟或綜效之績效評估。
 (八) 被投資事業為既存公司者,應檢附該被投資事業最近一年資產負債
      表及損益表 (如被投資事業有累積虧損者,應提出說明) 。
 (九)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關係人及關係企業,或利用上該子公司
      名義已購買金融控股公司申請之被投資事業股票之明細表;並檢附
      金融控股公司承諾於主管機關審核期間,不得利用其子公司、關係
      人及關係企業對申請投資之標的進行投資行為之承諾書。
 (十) 金融控股公司對所有投資事業之管理及具體風險控管機制。
 (十一) 經會計師查核出具符合投資審核原則一、二項之說明書。
 (十二) 其他依被投資事業特性應另行檢具之評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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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後,停止投資、轉讓或出售其被投
    資事業之股份,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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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機構之投資方式,如係由金融機構依金融控股公
    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將股份轉換成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
    ,該投資案應與金融機構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轉換為金融控
    股公司子公司之申請案併同申請,不受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案審核期間
    為十五日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