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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090.03.22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11     條
公會工作人員,除負責研究企劃工作或有特殊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外,不
得擔任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銀行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