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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095.11.22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14     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
    意見。 (附表九)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附表十) 
 (一) 財務結構
      1.負債占資產比率。
      2.存款占淨值比率。
      3.固定資產占淨值比率。
 (二) 流動性:流動準備比率。
 (三) 經營能力:
      1.存放比率。
      2.逾放比率及降低逾放比率之措施。
      3.總資產週轉率。
      4.員工平均營業收入。
      5.員工平均獲利額。
 (四) 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
      2.社員權益報酬率。
      3.純益率。
      4.每股盈餘。
 (五) 現金流量:
      1.現金流量比率。
      2.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3.現金再投資比率。
 (六)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本占風
      險性資產比率及其低於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
      1.資本適足率。
      2.自有資本淨額。
      3.風險性資產總額。
      4.第一類資本占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5.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占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6.槓桿比率。
      7.社員權益占總資產比率。
 (七)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事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表、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社員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信用合作社最近年度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
    社財務狀況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