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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096.09.06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7     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營業報告書。
二、信用合作社概況:包括信用合作社簡介、信用合作社組織、社股及股
    息。
三、營運概況。
四、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五、財務概況。
六、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七、內部管理運作情形。
八、特別記載事項。
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
務概況編製。
第   19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