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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099.10.08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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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及逾期放款比率之認定
(一)本措施之適用對象為本國銀行(不包括工業銀行)。
(二)為促使本國銀行加速整併,因整併所增加之逾期放款,得由主管機
      關衡酌於 2  年內暫不納入本措施逾期放款比率計算,即仍依整併
      前原逾期放款比率適用各項獎勵及處置措施。
(三)本措施所稱逾期放款比率,係指扣除公營事業及政府機關貸款項目
      後,所計算之逾期放款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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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逾期放款比率未超過 2%,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達 60% 以上者之獎勵
    措施:
    逾期放款比率未超過 2%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達 60% 之本國銀行,由
    主管機關發函個別通知並副知相關機關後,適用三、四所列獎勵措施
    ,但涉及外匯業務之申請案,仍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適用上
    開獎勵措施之本國銀行,其逾期放款比率如回升超過 2%或其備抵呆
    帳覆蓋率低於 60% 等獎勵門檻時,主管機關所發獎勵措施函自動失
    效,但其逾期放款比率仍未超過 5%者,由主管機關另發函通知適用
    相關獎勵措施:
    1.申請設立國外及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符合規定條件者,優先核准。
    2.銀行申請辦理金融相關事業轉投資案件採自動核准制:銀行依據銀
      行法第 74 條申請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其符合銀行法限額規定
      ,且扣除轉投資金額(含本次)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為 10% 以上,及第一類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為 6%以上者,
      自申請書件送達主管機關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3.銀行申請辦理非金融相關事業轉投資案件採自動核准制:銀行為配
      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依據銀行法第 74 條申請投資「非金融相關
      事業」,其符合銀行法限額規定,且扣除轉投資金額(含本次)後
      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為 10% 以上,及第一類資本與風
      險性資產之比率為 6%以上者,自申請書件送達主管機關之次日起
      自動核准。
    4.銀行申請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共同信託基金須經本會
      核准部分,自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檢送無意見之審查報告
      轉報主管機關之次日起自動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