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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暫行組織規程(094.04.06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專門委員、室主任、科長、秘書、稽核
、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稽查、科員、助理員、助理設計師、書記、作
業員。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視察、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