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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098.12.18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5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
項目,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經營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檢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該業務之文
      件;證券商檢具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規定申請該業務之文件
      。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者,應檢具符合前條第一項
    第二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
    項規定申請該業務之文件。
三、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者,應檢
    具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及證券商辦理客戶
    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該業務之文件。
四、聲明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聲明書。
五、營業計畫書。
六、信託契約範本。
七、經營與管理信託業務人員名冊與資格證明文件。
八、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第    9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