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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05.02.18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6     條
發行機構負責人除因發行機構投資關係外,不得兼任下列機構之任何職務
:
一、其他發行機構。
二、該發行機構所簽訂之特約機構。
三、與該發行機構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且該金額達該發行機構上年度營業
    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機構。
特約機構為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學校,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但其他法令對兼任職務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機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
得由該二款機構之負責人兼任:
一、發行機構之股東。
二、發行機構之關係企業。
三、發行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股東。
四、發行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關係企業。
第    7     條
發行機構之經理人除得兼任發行機構投資子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外,不得
兼任其他公司或機構之有給職務。
第    9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