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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08.07.11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6     條
發行機構負責人除因發行機構投資關係外,不得兼任下列機構之任何職務
:
一、其他發行機構。
二、與該發行機構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且該金額達該發行機構上年度營業
    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機構。
前項第二款機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得由該款機
構之負責人兼任:
一、發行機構之股東。
二、發行機構之關係企業。
三、發行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股東。
四、發行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關係企業。
第    7     條
發行機構之經理人除得兼任發行機構投資子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外,不得
兼任其他公司或機構之有給職務。
發行機構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時,其董事長、總經理不得
相互兼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二、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
三、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發行機構依前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主管機關得核
定最長三個月之兼任期限;發行機構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得視需要向主
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
違反前二項兼職限制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
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第    8     條
發行機構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
,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發行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並應確保持卡人及股
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