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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01.03.02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8     條
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下列適當之政策及作業程序
,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組織規程或管理章則,應包括訂定明確之組織系統、單位職掌、業務
    範圍與明確之授權及分層負責辦法。
二、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包括:
(一)投資準則。
(二)客戶資料保密。
(三)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四)股權管理。
(五)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會計暨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總務、資訊
      、人事管理(銀行業應含輪調及休假規定)。
(六)對外資訊揭露作業管理。
(七)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
(九)其他業務之規範及作業程序。
金融控股公司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子公司之管理及共同行銷管理
。
銀行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出納、存款、匯兌、授信、外匯、新種
金融商品及委外作業管理。
信用合作社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出納、存款、授信、匯兌及委外
作業管理。
票券商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票券、債券及新種金融商品等業務。
信託業作業手冊之範本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其內容應區分業務作
業流程、會計作業流程、電腦作業規範、人事管理制度等項。信託業應參
考範本訂定作業手冊,並配合法規、業務項目、作業流程等之變更,定期
修訂。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
業,應將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
業,其為國外子公司者,並應考量該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及實際
營運之性質,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前八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之訂定、修訂或廢止,必要時應有法令遵循、
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
第   4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修正條文,除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修
正條文,信用合作社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八目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