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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07.01.31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3- 1  條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電子支付機構,得依金融科技發
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條例
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條例及相關金融法規
之妥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