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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05.08.17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9     條
基金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三
年,除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電子支付機構指派代表一人,以無記名
連記法選任之,並聘任專家學者二人擔任委員。任期內因故改指派或改聘
任者,其任期以任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主任委員由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主管機關指定同業公會之理事長
擔任;於主管機關指定同業公會前,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擔任。
基金會設執行秘書一人,必要時得另增聘會計或稽核一至二人,辦理有關
事務。
前項人員得由基金會聘請適當人員兼任之。
基金會之章則、議事規程,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第   10     條
基金會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本基金繳存金額之核計。
二、依第七條規定動用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及動用之審議。
基金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基金會之決議,應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第一項第二款事項之決議,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