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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108.11.11金管銀外字第1080136368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最 新 修 正 條 文
第   11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外
之個人,指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所稱中華民國
境外之法人,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
設立登記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