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資本之範圍為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額,減依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 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一、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二、重估增值。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 四、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 前項得列入第二類資本之備抵呆帳,係指信用合作社所提備抵呆帳超過信 用合作社依歷史損失經驗所估計預期損失部分之金額。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 產總額百分之一點五。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