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除下列情形得予出售外,應以自行催理為原則 : (一)金融機構最近四季季底之平均逾期放(帳)款比率大於百分之三, 經自行催理,仍無法改善,並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之案件。 (二)聯貸授信案件或與聯貸授信案件之借戶相同且需與聯貸案件併同處 理之案件。 (三)境外分行之授信案件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境外授信案件。 (四)因建商未能履約,為協助建案承購戶之交屋,經協調處理未果,報 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之案件。但該不良債權買賣契約應約定買 受人應盡力協助爭取承購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