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
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之妥適性,出具合理確信報告
。
主管機關得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
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專營電子
支付機構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法源資訊編:
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14
027050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42 條條文;增訂第 36-1 條條文;除
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27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
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
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主管機關得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
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專營電子
支付機構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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