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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038.01.21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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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     條
銀行業在戰前所成立之普通存款、儲蓄存款、信託存款及放款尚未清償者
,依本條例規定清償之。
前項所稱銀行業,包括郵政儲金匯業局及中央儲蓄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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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