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 為健全信用合作社經營,維護社員及存款人權益,適應國民經濟需求,配 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
082.12.03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參照憲法第一百四十九條「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銀行法第一條「為 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 融政策,特制定本法。」及合作社法第三條第四款「為謀金融之流通,貸放生產 上或製造上必要之資金於社員,並收受社員之存款」之規定制定本條文。 三、為使信用合作社在經營管理上配合國家經建政策,發揮金融經濟之總體力量,爰 列「適應國民經濟需求」八字,以求立法之適切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