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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093.12.08金管銀(一)字第0938001996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 條
銀行為適應工商企業信用交易之需要,便利其融通所需週轉資金,得依本 辦法辦理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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