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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安全設施設置基準(112.10.31金管銀國字第1120144787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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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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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警報、報警系統
 (一) 各單位營業廳應裝置通警局勤務中心 (分局) 或管區派出所電腦報
      警系統,為維護報警系統之暢通,防範歹徒剪掉線路,各單位應視
      行舍狀況,裝設有線或無線報警系統,有線報警按鈕應普遍裝設於
      營業櫃台 (最好每二人一個) ,夜間仍有值班的單位,值勤人員應
      隨時攜帶遙控報警按鈕。
 (二) 報警系統在營業廳應有揚聲器或閃燈 (可視各單位狀況自行擇一裝
      設或全部裝設) 嚇阻歹徒作業,減少金融從業人員或客戶受到傷害
      。
 (三) 金庫室內自動警報器夜間應洽請警方連線或交由保全公司裝設保全
      器材,由保全公司負責警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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