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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新種金融業務之規定
(093.09.22金管銀(一)字第0931000561號函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1
一 新種金融業務,係指下列業務之一: (一) 金融機構經營之金融業務經創新、延伸或組合者。 (二) 金融機構擬辦理尚未經本部核准之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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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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