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係指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 擔保授信,其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各 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孰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