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7.01 一、本點新增
二、銀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銀行對於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事項予以變更者,應經中
央主管機關許可。
三、信託業法第六十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銀行法設立之信託投資公司應於八十九
年七月二十一日起五年內依銀行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改制為其他銀行,或依本法
申請改制為信託業。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限制於一定期間內停止辦理原依銀行
法經營之部分業務。」查信託投資公司改制為信託業及工業銀行之法令依據為「
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改制為信託業審核要點」,及「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四、「信託投資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之有關規定」為現行信託投資公司改制
為商業銀行之法令依據,爰參照「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改制為信託業審核要點」第
一點新增本點。
⊙立法例:
「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改制為信託業審核要點」第一點:為依信託業法第六十條規定審
理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改制為信託業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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