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 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 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
090.07.09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為因應金融跨業經營之世界潮流,強化我國金融業競爭力,本法之立法目的,係 為促進金融組織功能再造,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 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及維護公共利益,以期健全金融市場之穩健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