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以穩定金融信用秩序,改善金融體質,健全 金融環境,並建立管理及運作機制,特制定本條例,設置行政院金融重建 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
090.07.09一、揭櫫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為解決體質不良之金融機構問題,乃立法設置「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094.06.22因本次修正條文,增訂本基金應設評價會,及管理會相關重大決議送立法院等透明化 運作機制,爰於立法目的增訂「建立管理及運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