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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統一規定信用合作社定期會計報表之格式暨項送事宜(084.02.17台財融字第84707238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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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1   
一  為簡化信用合作社之定期會計報表,茲統一規定報表種類及作業要點
    如次:
    1 業務狀況日報表:由信用合作社按日填造四份,除留存一份外,其
      餘應於翌日分送當地縣市政府 (院轄市為財政局) 當地合作金庫及
      合庫總庫輔導室各一份,但每月底應另送合庫總庫業務部一份,俾
      便彙轉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填造該日報表時,信用部及儲蓄
      部應合併計算 (格式如附件一) 。
    2 月報表 (包括各月底資產負債表及當月損益計算表) :由信用合作
      社填造陸份,除留存乙份外,應於翌月五日前分送當地縣市政府 (
      院轄市為財政局) 及省財政廳各一份,另送合庫總庫三份,其中二
      份合庫抽存自用,一份彙呈財政部,填造該月報表時,信用部及儲
      蓄部應合併計算。
    3 年度業務報告書:由信用合作社編造,其內容包括資產負債表,損
      益計算表,財產目錄,盈餘分配案,費用明細表,年度決算表,新
      年度收支預算及業務計劃,該項業務報告書應於提經社員代表大會
      審查通過後,分送當地縣市政府 (院轄市為財政局) 二份,省財政
      廳合庫總庫,中央銀行各一份,各地縣市政府除抽存一份自用外,
      其餘一份應詳予查核後層報本部 (格式由各社參酌目前年度業務報
      告書自行研訂。)
    4 審查分析表:由各縣市政府 (台北市為財政局) 及省合作金庫分別
      根據信用合作社所送之月報表分析填造四份,除留存一份外,縣市
      政府所填造者應將所餘三份呈送省財政廳,經該廳彙總後,一份呈
      部,一份送省合作金庫,一份抽存自用,台北市財政局自行填造後
      ,應比照省財政廳辦理,省合作金庫填造部份,除一份呈部外,另
      應分送省市財政廳局各一份。該項審查分析表格式分二種,其中附
      件三─甲係供縣市政府 (台北市財政局) 使用,附件三─乙係供省
      合作金庫使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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