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五條時,其 於八十九年銀行法修正前所持有之自有不動產,得繼續持有,於該不 動產未出售前得暫予出租,並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有關主 要部分為自用及第三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