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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要點(112.02.17金管銀票字第112027029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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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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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指合格自有資本淨額除以風險性資產
    總額。
    前項所稱風險性資產總額,指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加計市
    場風險所需資本乘以十二‧五之合計數。
    第一項所稱合格自有資本淨額,指合格自有資本總額減除下列金額後
    所得之餘額:
 (一) 票券金融公司對其他票券金融公司持股超過一年以上者,其持股帳
      列金額。
 (二) 經財政部核准或依其他法律轉投資票券金融公司以外之其他企業之
      帳列金額。但轉投資之相關金融服務業或其業務密切關連之企業已
      採合併基礎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合併基礎,指轉投資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
    行股份總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採合併基礎編製合併報表。
    風險性資產總額以資產負債表表內 (以下簡稱表內) 資產及資產負債
    表表外 (以下簡稱表外) 交易項目為計算範圍。
    依第三項之規定,已自合格自有資本總額中減除者,不再計入風險性
    資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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