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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託業提存賠償準備金額度
(095.06.29金管銀(四)字第09585013181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1
一 信託公司及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 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至少新 臺幣五千萬元之賠償準備金,本部並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 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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