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為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及逾期放款比率,強化經營體質,健全金融
市場,爰修訂「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針對本國銀行逾
期放款情形之輕重程度施予不同監理措施,對於逾期放款比率低者施
予獎勵措施,藉由簡化該等財務健全銀行申請案件之相關作業流程,
以鼓勵金融創新及帶動金融市場活潑化;對於逾期放款比率過高者則
施予不同處置措施,以發揮例外管理之效果。
另由於銀行轉銷呆帳時,銀行資本會受影響,進而影響銀行之資本適
足率,爰銀行逾期放款與其資本適足率息息相關;是以,本措施雖以
逾期放款比率為單一指標,惟主管機關採取獎勵措施時,仍會要求銀
行須達到最低資本適足率及提足備抵呆帳(係指最近一次金融檢查報
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依銀行自行申報之放款分類標準應提之備抵呆
帳皆已提足者)。至於資本適足率未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則另依銀
行法第 44 條規定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