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確認客戶
身分之程序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之方式與期限,規定如下:
(一) 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係指新台幣一百萬元 (含等值外幣) 以上
之單筆現金收或付 (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
之) 或換鈔交易。
(二) 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之方式與期限:
1 金融機構應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
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
,可免確認身分。
2 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除第一目外,另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
證明文件或護照,將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身分證明
文件號碼加以紀錄。
3 確認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確認客戶程序之
紀錄方法,由各金融機構依本身考量,根據全行一致性做法之原
則,選擇一種紀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