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 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099.04.01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法源依據為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 第四項;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修正後,成為修正條文第八條之法源依據,爰將本辦法 之法據增加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