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注意事項所稱現金卡業務,係指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金融 機構)提供一定金額之信用額度,僅供持卡人憑金融機構本身所核發 之卡片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或以其他方式借領現金,且於額度內循環動 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 金融機構如發行多功能合一之卡片,其中現金卡部分仍應依本注意事 項辦理。
094.04.29明定現金卡業務之定義。096.05.22一、本點係依據現行條文,酌作文字調整。 二、參酌銀行公會所訂定之現金卡業務自律公約,增訂第二項,明定金融機構如發行 多功能合一之卡片,其中現金卡部分仍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