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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104.08.17金管銀合字第1043000194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1
一、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時,除依其他法令規定外,並應依本注意事項 辦理。 前項之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業務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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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03.03
規定適用本注意事項之金融機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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