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26 一、配合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並自一○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之「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組織法」,爰酌修文字。
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辦法)業於
一○三年八月八日修正發布,增訂第三十二條第五項明定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
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教育訓練。因
內控辦法第二十條就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稽核人員職前與在職訓練、第二
十四條就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職前訓練之訓練機構,已訂
有本審核原則,為顧及訓練機構行政作業及法規一致性,且本審核原則對訓練機
構之資格條件及授課講師資格條件,並無不適合於法令遵循之相關受訓人員,故
有關法令遵循人員之訓練機構亦應同審核原則之規定,爰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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