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取、啟用及作廢方式 存款人如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親持身分證 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存款行或依雙方約定方式辦理。(註:存 款行應提供領取方式供存款人選擇,並明定於契約。) 存款人自申請日起算逾__個月未領取者,存款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 函逕行作廢。 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存款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約定書後, 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100.10.24明定金融卡領取、啟用及作廢之方式。其中存款行應提供金融卡領取方式,供存款人 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