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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管會審查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程序、標準及發行後管理原則(101.03.09金管銀票字第10000232243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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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1   
壹、審查流程與時限:
    為縮短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申請案之審查時程,本會審查流程如下:
一、受託機構備齊文件送件後,銀行局即函請內政部、證券期貨局、證券
    交易所或櫃買中心等相關單位表示意見。
二、銀行局並於送件後 1  個月內,邀請申請團隊到局簡報,並請上述相
    關單位參與討論並提出問題。
三、申請團隊將問題攜回研議,於開會後分別函覆提問單位,各相關單位
    應於申請團隊函復後 2  週內將審查意見函覆銀行局。
四、銀行局將於全部意見函復後 1  個月內簽陳完畢,並作成准駁之決定
    。
五、符合審查標準無須特別補充說明之案件,全部審查時間原則於 3  個
    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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