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 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訂定本計算方法說明。
102.01.18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