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檔案) 第一部分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
壹、自有資本之法定調整項目
貳、非控制權益及其他合併子公司發行非由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資本工
具之處理
參、加權風險性資產之產出下限調整
肆、法定調整項目自資本扣除之計算釋例
伍、附錄
法源資訊編: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202741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
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六部
分槓桿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
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 條
第一部分 自有資本之調整
壹、法定調整項目
貳、非控制權益及其他合併子公司發行非由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資本工
具之處理
參、法定調整項目自資本扣除之計算釋例
肆、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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