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我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並健全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訂定本要點。
105.12.02配合資恐防制法,將「資助恐怖主義」之文字修正為「資恐」。106.06.28配合本要點納入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