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信用合作社之會計事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照本制
度辦理,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之。
第三條 本制度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為會計年度。
第四條 本制度採用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
第五條 本制度記帳本位幣,除涉及外幣之業務外,應以新台幣為準。
並以「元」為記帳單位。
第六條 本制度簿記組織系統如附件一。
第七條 信用合作社會計之紀錄及報告,應根據客觀事實,或於必要時
依合理之估計,按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之。
第八條 會計處理前後應求一致,俾會計結果便於比較分析,如基於重
大原因,必須變更者,應依規定程序辦理,並應在報表內予以
說明。
第九條 會計衡量以歷史成本為原則。
第十條 財務報表應對各種財務資訊作適當之表達。
第十一條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以增進財務資訊之
正確性及可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