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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注意事項(105.06.21金管銀外字第105500022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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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1   
一、銀行得依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規定,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
    訊及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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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