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104.04.27本辦法訂定之依據。110.06.30配合修正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條次變更,修正本辦法授權依 據之援引條次。另本條例修正後,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亦成為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爰刪 除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準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