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電子支付機構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三十 一條但書、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三十一條但書規定,提供使用者與特約 機構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予相關機關(構),特訂定本要 點。
104.04.27定明訂定本要點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