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2.29 一、AMC 設立目的不存在時,是否規劃退場本即由業者自主決定,無須於營運原則規
範,原文予以刪除。
二、為配合政府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動及加速老舊危屋重建,爰於第一點明定 AMC 為
促進推動政府都市更新政策,得轉投資都市更新服務公司,持股比率不得超過百
分之五,金控公司(銀行)應監督 AMC 訂定轉投資計畫及相關控管機制,並提
報金控公司(銀行)董事會。
三、有關銀行轉投資之 AMC,其轉投資都市更新服務公司,得免經本會核准;惟如金
控公司及其 AMC 子公司共同參與投資者,依規仍應向本會申請核准,且對該被
投資之都市更新服務公司持股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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