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3.22 明定應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機構。
109.11.16 一○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資通安全管理法已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納為該法規定之資
安事件通報對象。考量目前本機制應通報之金融周邊單位包括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
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公司等,已納入通報機制管理,為完善應通報重大偶發
事件之機構範圍,爰增納金融研訓院。
111.11.14 配合電子票證相關規範已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納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爰刪除有
關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文字。
115.02.06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業於一百十年八月九日以金管銀票字第一一
零零二七二四七三一號令,指定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於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
業務之範圍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
二、為使重大偶發之通報機構範圍更臻完整及明確,爰將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納入應通
報機構之一,俾利主管機關及時掌握事件狀況,以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同時,
因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依第四點規定,將各點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
執行,將有助強化其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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