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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111.11.14金管銀合字第1110273466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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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1   
一、所稱金融機構指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
    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電子支付
    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
    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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